新闻 | 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三讲成功举办 冯军教授主讲 “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”
2023年11月26日,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,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“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三讲”成功举行。本次讲座的主题为“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”,由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主讲,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。
下午三点钟的铃声敲响,可以容纳200人的教室座无虚席。系列讲座的筹备人兼负责人付立庆教授表示,冯军教授学贯中西,曾师从人民教育家高铭暄老师、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教授以及德国著名学者雅各布斯教授,其所提出的理论往往给人巨大的冲击力,值得反复回味,本讲的主题也是如此,令人期待。在热烈的掌声中,讲座正式开始。
01
论坛讲座内容
冯军教授认为,正确处理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的关系,是建立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突破口。在本次讲座中他主要从“通说及其演变”“刑法立法、刑法司法解释和刑事判决上的根据”“判断标准:遵守法规范意志确证说的提倡”三方面展开具体阐述。
一、通说及其演变。我国传统通说认为,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,除成立新罪外,不考虑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的作用,仅将其作为量刑事由。近年来,有少数学者提出“犯罪既遂后也可以出罪”,如储槐植教授针对“黄某盗窃案”中行为人“千里还翡翠”的行为提出,可以将事后的“赎罪”视作对先前行为的“矫正”,从而使前行为出罪化。
冯军教授认为,储槐植教授的主张具有重大意义,值得高度肯定,但其仍然受到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。认定某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,却说该行为可以出罪,显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。冯军教授的个人想法是:事后行为可以影响犯罪的成立,而不仅仅是量刑事由之一。事后行为既可以是肯定犯罪成立的要素,也可以是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。应该将事后行为纳入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中,而不是将事后行为置于犯罪的成立要件之外。应该将事后行为视为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,而不应将事后行为视为犯罪既遂之后的例外出罪事由。
二、刑法立法、刑法司法解释和刑事判决上的根据。冯军教授认为,无论是在刑事立法、司法解释还是刑事判决上,都能找到“事后行为决定犯罪成立”的根据。
第一,刑法立法上。《刑法》第201条逃税罪关于补缴税款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,第449条战时缓刑“戴罪立功”的规定,以及第351条第3款与第383条第3款等,都体现了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的影响。
第二,刑法司法解释上。两高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9条第1款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是受贿。”的规定,不应理解为因缺乏受贿故意而出罪,而是事后行为导致先前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典型情形。
第三,刑事判决上。如在“雷洋案”中,“刑某某等人虽未在案发现场采取急救措施,但在刑某某确认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,还是将雷某送医抢救,且刑某某等人认罪悔罪。”检察院据此根据《刑法》第37条不起诉,实际上就是认定刑某某等不构成犯罪。进一步应认为,我国《刑法》第13条只是针对事中行为作出的出罪规定,而我国《刑法》第37条则是针对事中行为和事后行为作出的出罪规定。
冯军教授认为,我国刑法立法、司法解释和刑事判决的上述做法,很好地体现了东方智慧,应成为我国刑法学者构建我国自主刑法理论的基础。
三、判断标准:遵守法规范意志确证说的提倡。冯军教授指出了我国学者在“事后行为决定犯罪成立与否”的判断标准上的争议,并对既有学说展开评价。
其一,法益恢复说虽富有新意,却有可能不当地限制事后行为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适用范围。如在“情敌伤害致死案”中,被害人的死亡后,法益不能恢复,但行为人事后的改过自新足以表明他不值得被追究刑事责任,法益恢复说没有考虑到这类情况。
其二,违法性消除说将实质违法性的消除作为因事后行为而出罪的标准,存在理论上的障碍。如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中,即使犯罪人或者其亲友事后自行挽回了经济损失,其挽回的经济损失也不能从其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加以扣减。
其三,刑事责任熔断说把“法益恢复”仅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联系在一起,就会无法实现“法益恢复”的出罪机能。
其四,以功能责任论为基础犯罪合作模式富有价值,但是将“激励”作为出罪的依据,就会降低功能责任论的意义。是否出罪,本质上是行为人是否通过其事后行为“挣得”(因为做得足够)的问题,而不仅仅是“激励”(为了做得更多)的问题。
最后,冯军教授详细阐释了其所提出的“遵守法规范意志确证说”。与既有学说的不同点在于,冯军教授将犯罪与刑罚紧密关联,刑罚不仅是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,而且是犯罪的基本法律属性。是否需要动用刑罚,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紧密相联。如果行为人实施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后,用其行为确实地证明他的意志已经坚定地转向忠诚于法规范,那么就缺乏动用刑罚来证明法规范效力的必要性,就不再需要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。
02
与谈环节
在与谈环节,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表达了四个主要感受。第一,冯军教授的理论具有颠覆性,是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尝试。第二,完全赞同冯军教授在不断批判通说和权威学者主张的基础上,来发展和塑造我国刑法科学的学术路径。第三,冯军教授的论证并没有直接援引德国方案,而是立足于中国刑事立法、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判例见解,足见其学术智慧。第四,冯军教授的主张未来能否被我国刑法理论所共同体认,并被我国法治实践普遍采信,还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。
第二位进行与谈的是中国社科院大学何庆仁教授。何庆仁教授表示,讲座的盛况让他不禁回忆二十多年前,就在同一栋楼里,冯军教授课堂场场爆满的情形。何庆仁教授接着谈到自己对冯军老师理论的理解,首先,事后行为的范围比讲演内容更广泛,大致可分为指向构成要件行为及结果的、指向被害人的与指向行为人人格的三类。其次,冯军教授的主张有三大特殊贡献:否定前行为犯罪性、承认事后行为的入罪可能,发现事后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律。再次,要理解冯老师关于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关系的论述,需要规范性地理解行为、不法、犯罪和刑罚的关系。最后,何庆仁教授针对该理论如何落地提出了个人见解。
最后一位与谈嘉宾是清华大学王钢教授。王钢教授指出,目前关于事后行为的学说中,法益恢复说将重心放在法益恢复上,可能导致出罪范围过宽。违法性消除说更多作为解释中止犯免予处罚的根据,如果要处理一般性问题,恐怕需要对“行为”概念作出根本性修改。王钢教授对冯军教授的主张的独到性表示了肯定,但同时提出自己更赞同将规范维护与法益保护结合起来,不仅要考察法规范意志确证,还有必要结合刑事政策、规范目的等因素共同判断。最后,王钢教授还指出,在讨论事后行为时,可能需要区分是用以排除成立犯罪还是排除刑事责任。
03
自由提问环节
在提问交流环节,听众们积极举手提问。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同学就“是否有必要根据不同法益区分事后行为产生的效果”“刑法分则中能适用本主张的罪名占多数还是少数”“将事后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,是否导致司法认定成本的增加”“如果行为人立即被抓捕归案,没有施展事后行为的时间,认定是否过于个性化”等问题向冯军教授求教。
就第一个问题,冯军教授认为,不宜作出这样的区分,不能认为财产法益比起人身法益就不重要,关键是结合危害性与比例原则。
就第二个问题,冯军教授指出,如果事后行为能证明行为人确实具有遵守法规范的意志定向,那么就可适用于所有罪名。
就第三个问题,冯军教授表示,涉及刑法本质问题时,司法是需要付出成本的。
就第四个问题,冯军教授回答道,“运气不好”不等于没有机会,行为人在服刑期间仍有凭借良好表现撤销其犯罪的可能。
04
结语
最后,付立庆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,对与会者表达了感谢。本次讲座气氛热烈,来宾众多。除与谈的诸位老师外,参会的嘉宾还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、对外经贸大学陈少青博士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主任、周泰研究院史玥老师等。此外,各大高校学子,京内外多名律师齐聚一堂。在三个小时的刑法学理论激荡与头脑风暴中,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三场讲座圆满落下帷幕。
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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